呂德文,現為武漢大學社會學院特聘研究員,博士生導師,兼任武漢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員、中信改革發展研究院研究員。主要從事政治社會學及農村社會學研究。
鄉村工作共同體是在鄉村治理過程中形成的、以治理任務的分工與完成為基礎的制度安排。它根據任務類型、時間壓力等因素,確認各項任務的位置并配置相應的治理資源,從而建立合理的工作秩序。鄉村工作共同體重塑了“鄉政村治”的組織結構。鄉村干部組成的任務小組,實現了制度設置與實際運作之間的“分離”,建立了完整而有效的政策執行體系。鄉村工作共同體實現了“多管齊下”的混合治理,綜合了利益、情感、壓力等工作方法,保持了簡約治理傳統。在鄉村振興的背景下,鄉村工作共同體兼顧了鄉村治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有效應對了治理負荷急劇加大帶來的挑戰。
近些年來,隨著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鄉村治理領域發生了“百年未有之大變局”。這一變局大致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指引下,鄉村治理的制度化和規范化程度迅速提高。其典型表現是,“監督下鄉”已是鄉村治理的一個關鍵變量,在相當大程度上重塑了縣、鄉、村三級治理體系。有經驗證據表明,鄉鎮政府在屬地責任的壓力之下,陷入了權責不對稱的困境之中,亟須調整條塊關系,甚至于基層為了避責,出現了“以退為進”的責任兜底現象,導致基層治理資源的流失。二是在城鄉融合發展過程中,鄉土社會逐漸演化為城鄉社會,國家治理任務不斷下沉,鄉村治理負荷急劇加大。近些年來,越來越多的國家治理任務以攻堅、專項行動等方式推行,基層陷入了“多中心工作”的境地。而在城鄉社會背景下,農民日常生活中的私事和細事不斷涌入國家治理軌道,“生活治理”成為基層治理的重要內容。
由此,鄉村治理規范化和治理負荷增大之間存在巨大矛盾,并引發了一系列鄉村治理變革??傮w而言,基層政府需要兼顧鄉村治理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這一雙重目標,需要再造治理空間,重塑鄉村關系。具體說來,鄉村治理空間再造主要通過三條路徑開展。一是通過經濟激勵形成鄉村利益共同體。20世紀90年代,基層為了完成日益繁重的計劃生育和稅費征收任務,逐漸形成“鄉村利益共同體”,鄉鎮政府通過賦予村級組織自由裁量權和稅費返還,最大限度地調動其工作積極性。農村稅費改革以后,“項目制”成為一種新的國家治理體制。在這一制度背景下,鄉村利益共同體圍繞項目的運作形成了新的分利秩序。二是通過群眾工作開展非正式治理。在熟人社會中,鄉村治理的基本面是正式權力的非正式運作。隨著鄉村治理規范化的推行,以“軟硬兼施”為主要特征的正式權力非正式運作的空間逐漸壓縮,群眾工作方法被重新發現。在鄉村治理中,群眾動員、思想工作等被廣泛采用,“韌性治理”占據了越來越重要的位置。三是通過行政化建構鄉村責任共同體。越來越多的地方出現了村級治理行政化的趨勢,典型表現是村干部職業化和坐班制,這在規范村級治理的同時,出現了組織膨脹、行政消解自治等問題。
總體而言,既有的鄉村治理變革仍未有效兼顧鄉村治理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雙重目標。其原因是,既有的村莊體制設計和區域社會特征之間出現了錯配,那些看似正規化的村莊體制,雖然耗費較多的行政資源,卻未提高鄉村治理績效。當前,中國農村正處于城鄉融合發展過程中,“城鄉共治”的特征越來越明顯。鄉村治理的目標、任務和方式都要置于城鄉融合發展過程中,采用任何一種方式都難以回應治理需求。而客觀上,鄉村治理處于國家與社會的結合地帶這一基本特征并未改變,高度穩定和規范的科層體制和靈活多變的城鄉社會之間,存在治理體系錯配的固有矛盾。這意味著,鄉村兩級之間唯有形成工作共同體,才能形成靈活的鄉村治理機制,從而應對“百年未有之大變局”。
本文將以B縣的田野經驗為基礎,探討城鄉社會背景下鄉村工作共同體的建構邏輯。2021年4月20日—5月5日,筆者在B縣開展了半個月的田野調查,訪談了縣、鄉、村三級的干部和群眾,并收集了有關文獻資料。B縣是中部某省的普通農業縣,但城鄉流動人口占比較大,且人們的經濟活動主要不在第一產業,家庭收入主要依靠第二和第三產業??梢?,B縣已非理想型的鄉土社會,而是具有城鄉社會的特征。據2019年統計數據,該縣下轄25個鄉鎮場、238個行政村,全縣總人口53萬,其中農村人口43萬,但全縣常住人口城鎮化率為51.44%,絕大多數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均外出務工。2019年,全縣生產總值109.1億元,財政收入12.4億元,三次產業結構為14.8:25.7:59.5。
鄉村治理中的“多中心工作”格局
鄉鎮黨委政府是官僚體制的最基層,盡管村級組織被納入壓力型體制中,但鄉鎮仍然是鄉村治理屬地責任的承擔主體。因此,鄉鎮黨委政府負有將上級治理任務轉化為本級治理事務,并調動村級組織參與任務完成之功能。在B縣,縣級黨委政府對鄉鎮展開年度考核。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縣級機關對鄉鎮的任務分解和考核指標設定,在年初即確定。由于上級指派的任務的性質和權重不同,且每個鄉鎮的工作實際也不盡一致,因此,鄉鎮黨委政府基本上都會以月份為單位,重新對各項治理任務進行賦分,進而明確各項工作在本地區的地位。
表1 2020年B縣鄉村治理事務一覽表
鄉村工作共同體的組織結構
但在“多中心工作”情景下,常規任務和非常規性的任務之間相互交融。一些看似常規的任務,如村莊環境治理,因為上級政府加大了考核的頻次和力度,也就上升成為需要重點投入力量的非常規任務。而一些看似是非常規性的任務,如綜治信訪工作中的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管理、重點信訪人員維穩工作,因為長期存在,且敏感的時間點越來越多,事實上也變成了常規性的中心工作。
圖1 B縣鄉村工作共同體
鄉村工作共同體的分級運作模式
鄉村工作共同體對傳統意義上的鄉政村治模式進行了結構改造,由鄉、村兩個層級,變成了黨委書記/鄉鎮長、任務小組和村干部三個層級,在此基礎上形成了“頂層調度—中層執行—底層動員”的分級運作模式。
結論和討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確定了“鄉政村治”的鄉村治理體制,即在鄉鎮一級設立基層政權,在行政村一級建立村委會,實行村民自治制度?!班l政村治”模式具有深厚的歷史和實踐基礎,在鄉鎮一級建立基層政權,是近代以來國家政權建設的結果;而在行政村一級實行村民自治,又尊重了鄉村自治傳統。而在鄉村振興背景下,以項目制和監督下鄉為代表的現代治理方式,以及以技術治理為代表的國家治理現代化改造,對“鄉政村治”模式產生了極大的影響,鄉村治理的制度化和規范化程度極大提高。如今,黨組織領導下的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結合的新鄉村治理體系,已經逐漸成形。然而,在鄉村振興的背景下,由于治理負荷急劇加大,治理資源也高度密集,過去的治理機制已經難以適應,把握現代社會治理轉型帶來的契機,加快社會治理方式的轉變是當務之急。